中國時報【林偉信╱台中申請公司登記台北報導】

殺人犯抄寫佛經,有教化可能就不會被判死?最高法院昨在李宏基殺死妻女的6大判死理由中,法官們慎重地說明,外界常指「殺人不會死、殺1人不至於被處死」,是少數國人的錯誤觀念,其實只要是犯行嚴重,不管心理鑑定結果是可再教化,法官仍可判死,以符罪刑相當原則。

法官羅列6大理由

最高法院承審李宏基案的是刑事第9庭組成的合議庭,庭長洪昌宏是最高法院發言人花滿堂的愛將,另4位法官吳信銘、許錦印、王國棟、李釱任都相當資深,被法界公認審判品質極佳的法官。他們為扭台中開公司費用轉少數人對法官不敢、不願判死的想法,在此次判決後,明確列出6大理由,告訴外界,台灣仍未廢除死刑,法官還是要依法判死。

合議庭指出,審理李宏基家暴殺人案,發現他性格凶殘暴戾、鐵石心腸,殺害幼女,絲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權,危害社會治安甚大,法官們因此認為李男的犯行是最嚴重的犯罪情形,符合兩國際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。

殺害幼女情節至重

對於廢死團體屢拿出兩公約做為免死金牌,合議庭也搬出國際兒童權利公約抗衡,判決理由指出,台灣雖然實施兩公約,但東、西方國家對死刑存廢理念不同,在我國未廢死前,司法只能審慎處遇,所以只要犯行嚴重,判死是不違辦公文具反國際公約。

合議庭特別重申兒童權利的重要,強調兒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,非父母資產,應給予特別保護,且兒童應是獨立個體,父母有撫養義務但無侵害權利及權力,李宏基殺害女兒的犯行情節至重。

另外,近年法界人士認為將殺人犯送交精神鑑定,以有無教化可能來衡量應不應判死,對此,合議庭也認為,有沒有教化可能雖然是法院量刑審酌的事項,但並非唯一,如果所犯情節嚴重,仍難解免死刑的應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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